一、灾后,多数购房者仍选择观望
前不久,我们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专门作了一项“512大地震是否会改变你在成都的购房计划”的网上调查。其中,约38%的消费者表示“一年内暂不购房”,约54%的消费者表示“说不准,视房价变化而定”,仅7%的人表示“不会改变在成都的购房计划”,另有极少数人甚至表示“打算到距地震断裂带更远的城市置业”。
二、谨慎对待开发商的各种行为
因为工作的原因,我平时可能更习惯于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待开发商的一些行为,对部分开发商打擦边球甚至违法的情况也给予了一定的关注。这儿我就举几个例子,尽管以前我也报道过类似的问题,但发现这些问题至今仍然存在,甚至被一些不负责任的开发商复制到了灾区消费者身上。
其一,买房子送面积问题。
早在去年10月,我就专门写过一篇《买房送面积?开发商逗你玩》的文章,并从法律的层面分析了这种说法是否站得住脚。后来,省工商局采纳了我文章中的大部分观点,对文中提及的某开发商进行了查处。从那以后,我看到一些开发商特别是这次被处罚的开发商再也不宣传“送全面积”、“送半面积”了,而是改为“不计价面积”、“计半价面积”。
遗憾的是,买房子送面积问题在地震之后又死灰复燃了。
其二,霸王合同或合同陷阱问题。
这个问题我也是关注并报道过多次,前几天又接到一起类似投诉,其中反映出的至少有两个问题让我感觉这个开发商确实太霸道、太不具有社会责任感了。
第一个是关于逾期交房中可能涉及的不可抗力免责问题,开发商居然把“连续停水停电5小时”、“地面温度35度”列为不可抗力的内容。何为不可抗力?《合同法》中规定得非常清楚,这家开发商只需打个电话咨询他的律师就清楚了!
(《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个是在因面积误差发生争议后,谁为检测费买单的问题。这家开发商再补充合同中约定,不管检测后是否有问题,检测费一律由购房者承担。确实霸道!对此问题,《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61条规定得非常清楚,这家开发商可以好好地翻一下这个条文,好好学习一下。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61条: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根据双方约定进行检测、鉴定。
双方不能就检测、鉴定达成一致的,由受理投诉或者申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最终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
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经营者无法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像上述这样的霸王合同条款,一旦因纠纷而被消费者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还是会判定这样的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的,因这些霸王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是严重抵触的。
其三,零首付问题。
零首付显然是和国家当前的金融政策严重相悖的,国家并没有、也不会因为成都是地震灾区而废掉这样的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第5条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央行随后也发文再次强调这一问题)
从保护灾区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来讲,我只想说一点,开发商的这种不负责任甚至严重违规的宣传促销行为,你不是在帮灾区消费者重建家园,在一定程度上讲,你怂恿、鼓动一些灾区消费者非理性地消费,实际上对他们是雪上加霜,万一他们还贷不能,他们还得承担由此带来的其他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