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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项目开发时限不得超3年

2008-07-10 来源:华西都市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商品住宅项目开发时限不得超3年

本报讯 (记者 陶玲 实习生彭莎莎)昨日,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新版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本月正式启用。新版合同涉及出让土地交付、土地开发建设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其中明确今后属商品住宅项目的,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签订出让合同时,还要明确填写宗地上建设项目的开发投资总额、建筑面积、建筑限高、建筑密度最高限制与最低限制、绿地率最高限制与最低限制等土地利用条件。而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属商品住宅项目的,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这将有效地遏制土地闲置现象。”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发商如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超过一年。如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未按期竣工的,将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闲置一年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工土地无偿收回等也将写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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