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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补贴优惠政策截止日后一次结算

2008-06-26 来源:成都日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个人所得税补贴优惠政策截止日后一次结算

上周,成都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金融、税收、财政、土地、建设、住房保障、户口、维修资金、政务服务等方面给予了一系列的政策优惠。《意见》出台以来,受到了广大市民和开发企业共同关注。在昨日召开的会议中,来自我市建设、国土和房管局的相关负责人,针对《意见》当中涉及的一些具体细节进行了专门的说明和解读。这一步到位的服务性举措赢得了与会所有开发企业代表的好评。而与会的开发企业更是信心百倍,对灾后恢复我市的房地产市场充满信心。

  房管部门——

  【购房补贴的标准】


  购房财政补贴包括契税补贴、财政补助、个人所得税补贴三种。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契税总额的65%;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是个人所得税总额的26%;个人所得税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而且一套房屋只能有一个产权人享受。

  补贴的发放,个人所得税补贴的发放是在优惠政策截止日后一次清算,其他的契税补贴和财政补助是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后结算。

  【购房补贴领取办法】

  购房人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相关完税凭证等资料到成都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购房补贴发放窗口办理领取手续。市房管局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发放。在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期间,符合政策规定而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等原因未领取购房补贴资金的购房人,仍可向房管局提出申请,市房管局根据申请情况按季度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并定期发放。

  建设部门——

  【关于鼓励建设项目按期开工问题】


  今年1月,市政府修改完善了《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管理暂行办法》,决定自3月1日起,成都市报建费标准从原来的118元/平方米调高至166.5元/平方米。为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本次文件规定体现了让利于民的精神,若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了开工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约定时间按期开工的,或经企业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延期开工1年以内,且开工时间在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至5月31日之间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进行相关减免;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开工时间的,经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工时间在2008年6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之间的,报建费减免24元/平方米,按142.5元/平方米征收;其他情况就不在减免的范围之类。

  国土部门——

  【对“延期开工”原因的审核】


  地震灾害发生前,主要因城市规划调整、基础设施不配套不到位等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开工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开工。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考虑到企业有很多实际困难,特别是因地震灾害导致企业资金短缺无法按期开工建设的,如果企业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将按《意见》精神进行审核,在批准的延长期内,不收取土地闲置费。

  【关于出让土地的联合开发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意见》规定,对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地震灾害导致企业资金短缺不能完全依靠自身力量,或完全无力开发的,根据企业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办理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权。办理程序是由企业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关于土地转让的有关税费问题,建议由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作解释。

  【关于延长付款期限】

  《意见》规定,因地震灾害原因,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企业可提出延期付款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延长期的基点以出让合同约定的最迟付款时间为起点。在批准延长期内,不计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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