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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的通知 成房发〔2008〕61号

2008-05-09 来源: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的通知 成房发〔2008〕61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的通知 成房发〔2008〕61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的通知
成房发〔2008〕61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现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和物业管理活动实际,经研究,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建立房地产信用制度,努力营造房地产信用环境,促进诚信房地产建设,在坚持《条例》确定的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具有较高信用度和品牌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予以积极扶持,营造企业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对被投诉较多、信用度较低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条例》及其配套的《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等规定,按照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保修金监管帐户交存保修金,作为该住宅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
       三、自2008年4月15日起,按本通知的精神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物业管理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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