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登陆 | 注册 用户名: 密码:
你的位置:163房产首页地产资讯住房信息 > 卖了拆迁安置房 《购房协议》有效难要回
24小时最热门
地产生活
图片快讯
合作媒体

卖了拆迁安置房 《购房协议》有效难要回

2008-05-05 来源:成都日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3年前,罗女士夫妇将自己等待安置的拆迁房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了曹先生夫妇。随着房子的升值,罗女士夫妇后悔了,竟然表示房子分户产权最终还没有拿到,当年签订的卖房协议是无效的。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法院认为,罗女士夫妇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判决罗女士夫妇在拿到分户产权的2月内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房屋升值 卖方后悔


曹先生夫妇表示,2005年6月20日,他们与罗女士夫妇协商签订《购房协议》,约定:罗女士夫妇以19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拆迁安置房出售给曹先生夫妇,并负责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协议签订后,曹先生夫妇按约支付购房款18万元,罗女士夫妇将房屋移交给曹先生居住至今,剩余1万元房款双方约定房产证办理后支付。现在,这个房子早就可以办理产权了,可是罗女士夫妇却表示,这个房子已经升值了,希望曹先生夫妇再付房款10万元。


卖方强调 协议无效


曹先生认为,当年的《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罗女士夫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所以,曹先生夫妇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判令罗女士夫妇立刻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在庭审中,罗女士夫妇强调,这个房屋是拆迁安置房,依拆迁协议的规定,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而且这个房子至今未取得权属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年,双方签订《购房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罗女士认为,他们同意返还18万元,但不履行协议。


法院裁定 房子归买方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购房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不得转让的房屋一般是指自始至终都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该条款主要针对那些不认定无效即不能达到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并将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买卖合同。安置房的权属及位置也是明确的,在将来是可以取得产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未明令禁止预售商品房在取得权属证书之前签订转让合同。拆迁安置房在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时候,签订转让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因此,法院认为《购房协议》有效。法院判决罗女士夫妇应在房屋具备办理分户产权登记条件之日起2个月内为曹先生夫妇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上一条:五一假期后 成都农民工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2008-05-05]

下一条:成都购房者交了订金不买房 违约困扰开发商  [2008-04-30]

相关新闻
关于我们 | 合作联系 | 网站地图 | 招聘信息 | 合作伙伴 | 本站广告规格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