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女士夫妇于2005年卖出一套拆迁安置房,谁知后来房价飙升。后悔不已的她寄望于从法条中找出房子不能卖的依据,最终未能如愿。
据介绍,罗女士2005年4月25日与开发商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用原有房屋换取了一套近七十平米拆迁安置房。两个月后罗女士夫妇与曹先生夫妇签订购房协议,将这套拆迁房以十九万元价格卖给了曹先生夫妇。
“当时罗女还没有拿到这套房子的产权证,我们就约定先付十八万房款。她拿到产权证后立刻过户,我们再把剩余的一万元补齐”,曹先生对四川新闻网记者说,罗女士于2005年10月把房子交给了他,由他和妻子一直居住至今。日前曹先生得知这套房屋已可以办理产权证后,于是催促罗女士尽快办理并过户。
“你也不打听打听这套房子现在是什么价位?”罗女士一口回绝了曹先生的请求。她称要过户可以,但需要再补交十万元。
为了给自己的行为找到依据,罗女士翻遍法条发现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且拆迁安置房也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所以我们当初签订的购房协议是无效协议。按照法律规定,我现在要做的是返还财产并分担过错,而不是协助履行这个无效协议。”罗女士表示如果曹先生不愿意补交十万元就要返还房屋,自己会返还十八万元购房款给曹先生。
罗女士这番看似有理的话没有得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的支持。主审法官介绍说,法律中规定不能转让的房产是指自始至终都不能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罗女士只是在房屋买卖时没有取得房产证,但将来是可以取得的。她的卖房行为就像一些房地产公司预售商品房一样,是完全合法的。”据此,法院最终判令罗女士需在可以办理产权证起两个月内为曹先生办好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