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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新政老房老政 成都已购经适房交易办法确定

2008-04-17 来源:焦点 网友评论:1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已购经适房上市交易办法确定 4月8日为“分水岭”
新、老经济适用住房将从哪天起区分?这个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昨天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昨天,市建委正式公布《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以4月8日为“分水岭”,实行“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


  按照《通知》,今年4月8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都为“老房”,今年4月8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都为“新房”。而“新房新政策,老房老政策”的规定,区别主要体现在5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政策上,即房主需要补交的土地收益价款比例不同。5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不管是新房还是老房,上市政策相同,即房主不能再像过去那样自选购房人,而是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原价回购或者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购房人,并按原价购买。

 

  此外,今后,把已购经适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将不得再购买经适房、限价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而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再次申购须重新申请轮候。


  “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

  市建委委员、新闻发言人张农科昨天表示,此次下发的《通知》按照“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思路对经适房的新房、老房再上市交易政策分别进行规定。新房和老房的区分方法,是以该《通知》下发之日———2008年4月8日是否签订购房合同来区分。下发之日后签订合同的为新房,下发之日前签订合同的为老房。

 

  张农科同时明确,4月8日后,买房人如果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住房,未来再上市将视同首次购买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新房办法管理;而在此前购买的未满五年的二手经济适用住房,则按照老房办法管理。五年内经适房上市不能自选买房人

 

  新、老、二手经适房都须摇号确定买房人新房和老房再上市的区别主要体现在5年后再上市的政策上,5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无论是新房、老房还是二手经济适用住房,即只要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者产权证不满5年的,上市政策都相同。

 

  即原则上都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房主不能再像过去那样自选购房人,自行成交,而是将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原价回购或者通过摇号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5年后经适房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新、老经适房补交价款差异大,而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者产权证满5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新房”、“老房”区别则较大。

 

  “新房”产权人需要根据原购经适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价款;而“老房”产权人将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价款。而不管是“新房”还是“老房”,同等价格条件下,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按市场价出售经适房不得再购政策性住房

 

  此外,市建委还明确,今后,把已购经适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将不得再购买经适房、限价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而如果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想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则必须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轮候。

 

  杜绝“阴阳合同” 低价上市房可优先回购

 

  据了解,过去的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过程中,曾出现少数房主通过和购房人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即购房合同上的成交价偏低,而实际成交价高,以此少交土地收益款。昨天的新闻发布会现场,市建委委员程建华对此明确表态将“有招杜绝”。


  程建华表示新政策中的“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的条款将起关键性作用。他解释,市建委会发布存量房指导价格,如果房主虚报低价,将根据指导价格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同时,住房保障部门对低价上市房可优先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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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这个政策基本上对各个层面都比较公平、公正。但“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也许会是制造另一类腐败的温床,何必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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