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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通知:经适房契税减半出租所得减税10%

2008-03-17 来源:房产114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以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这份名为《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规定,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收入减税10%

  

《通知》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一个完善的房地产市场不应该只包括买卖房屋,出租房屋也是很大一块。”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而且,这可以缓解我们目前房产市场价格过高的压力。”

  

不过,房地产中介分析,个人出租住宅税率下调不等同于租价会下调。

 

个人购经适房契税减半

  

《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影响最大的就是购买经济适用房契税的减半征收。”刘桓举说:“根据北京、上海经济实用房的均价计算,7000元~8000元/平方米的住房,买上100平方米就是70万到80万元总价,原先规定3%的契税对大部分人来说,还是很大的负担。最重要的是,经济适用住房针对的本身就是中低收入家庭。”

  

此外,《通知》还规定,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建廉租房免土地使用税

  

除了对个人出租房屋、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税收政策优惠外,《通知》对企事业单位、开发商也有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通知规定,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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