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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户口迁移 要求明确列入合同以免纠纷

2008-03-03 来源:天府早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读者李某来电:他看中了某中介公司的一套住房,与卖方及中介公司协商后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拟交易物业成交价格为41万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买卖双方各自缴付税费"。半年后,李某在无意中发现该物业名下居然还有原房东的户口未迁出。于是,李某找到了原房东要求把户口迁出,原房东借口自己在外地上班没有时间办理户口事宜为由一直拖延,后来就干脆不接李先生的电话,与李先生玩起了捉迷藏游戏。

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阮律师提醒: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拟交易物业尚有未迁出户口,卖方未能按照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补充条款约定履行"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又不愿退还所收取的购房定金。

由于户口关系到购房者家中学龄儿童上学等问题,因此拟交易物业是否还有未迁出户口对于买方李某来说显得十分重要。根据买卖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的约定:"卖方须保证拟交易物业中没有任何人的户口。如有户口,须在签署贷款合同前迁出,否则双方终止买卖合同,同时卖方需返还买方所付购房定金1万元整。"当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时,就出现了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卖方应按照约定,将买方所付的购房定金全额返还。

在本案例中,买方李某能事先考虑到所购物业的户口迁移问题,把对户口迁移的要求明确列入合同中,并对可能出现问题的情况提出解决方案,使其在纠纷产生时有据可依,切实保障了自身利益,值得其他购房者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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