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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关注]房屋贬值业主向开发商索赔75万

2008-02-18 来源:网络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小区周边道路改造影响房屋价值  举证不足业主诉请遭法院驳回

76万余元购买的房屋,但在7年左右的时间里因小区周围环境发生变化而认为房屋贬值,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商赔偿差价损失75万余元的诉请。日前,闵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这一诉请。

2002年4月2日,顾女士向上海众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莘建东路上“众众家园”的一套商业用房。该房建筑面积153余平方米,单价为5000元,总房价暂定为76.755万元,但购房合同未对房屋周边道路的情况进行约定。

合同签订后,顾女士取得了产权。顾女士诉称,购买该房屋时,临近的广贤路、众贤路宽敞、相通,且人流、车流量较大,但此后,市政建设建造了莘朱路下立交道路,广贤路、众贤路变成了较狭小的通道,且互不相通,大大影响了房屋的价值。

顾女士认为,由于房产商早已知晓了莘朱路下立交道路的规划,但却在整个买卖过程中隐瞒了重要事实,从未告知该事项,其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房产商赔偿房屋的差价损失75.4031万元。

房产商认为,房屋周围道路的变化属市政工程,不属于双方买卖合同的内容,也无法就此内容进行约定。最重要的是,当初签订买卖合同时,确实不知道该市政道路的建设,因此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

庭审中,法官向顾女士释明,其基于对房屋周边情况的重大误解而提起诉讼,该诉请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撤销合同。对此,顾女士却表示不要求撤销合同。

法院认为,顾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房产公司故意隐瞒对房屋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因此其诉请事实不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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