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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主要使用的12种偷漏税手段

2007-09-27 来源:新华网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新华网福州8月1日专电(记者康淼)福建省地税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告诉记者,今年以来,福建省地税稽查部门开展了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发现房地产企业主要采取12种手段偷漏税,需要引起税务部门重视。

一、预收购房款不入账,通过假借款形式计入“应付账款”,隐瞒销售收入。

二、房地 产项目清算存在多结转成本及超标准列支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销售房产后把部分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户上,或者通过其关联企业设立的“应收账款”或“内部往来”科目隐匿收入,不在账本上体现为销售收入。

四、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材料款,直接在账上冲减“开发成本”,而不作收入处理。

五、向关联企业出售不动产,不按常规计价,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六、拆迁安置住宅、店面等面积新旧房互换,价格相抵部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七、采用由中介公司包销方式销售商品房,而中介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或价差,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八、年末预收购房款不及时入账,作未到账处理,个别企业年末未入账数达到上百万甚至千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九、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记载资金的账簿未按规定贴花,签订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十、分解售房收入,将部分款项开具收款收据,隐匿收入。

十一、价外费用和代收代付款未计入收入纳税,如房地产企业向住户收取的“代收管线费”等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十二、部分房地产企业已经取得土地批文,但地块分期开发,对未开发的地块未按照规定申报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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