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协议上签字 用住房为他人债务作抵押 后成被告——
基本案情
仇女士从刘先生处借款80万元,王先生与吕先生各用自己的住房为这笔债务作抵押,并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确认。
仇女士为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也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确认。
仇女士一直未还款,被刘先生告上法庭,王先生、吕先生以及建材公司也被要求对仇女士的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查,王先生与吕先生向刘先生抵押房屋,但未作抵押登记。
西城法院经审理,判决仇女士归还刘先生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王先生、吕先生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建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析案
沈岩法官:王先生、吕先生都在借款合同中签名,同意分别用自有的房产作抵押,虽然未作抵押登记,但他们都在合同中签了名,应视为同意为仇女士的借款行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建材公司也在借款合同中盖了章,所以也应为仇女士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仇女士的主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