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登陆 | 注册 用户名: 密码:
你的位置:163房产首页地产资讯政策法规 > 建设部央行出新规二手房交易资金有了保险箱
24小时最热门
地产生活
图片快讯
合作媒体

建设部央行出新规二手房交易资金有了保险箱

2008-01-29 来源:网络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近日,建设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报曾作报道),强调为保障二手房交易资金的安全,交易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获悉这一消息,成都知名中介代理机构纷纷表示,新规不仅能保障二手房交易资金的安全,更能有效杜绝“歪”中介吃差价,还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
  购房者:资金安全最重要
  昨日,记者在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证大厅随机采访了数十名正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购房者。在对交易资金不安全、被吃差价、合同纠纷、被骗中介费、从业人员专业服务水平弱等二手房交易的欺诈或不规范行为的关注度上,所有被访者都认为,交易资金不安全是让他们最担忧的问题。据悉,去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房地产经纪机构占压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恶性案件,被非法侵占的最高交易资金额为1.5亿人民币,造成购房者的巨大经济损失。
  成都现状:客户资金安全性较高
  成都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资深人士介绍,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很早以前就设立了二手房交易的公共账户,中介公司可以将客户资金存入,在买卖双方的共同监管下,完成权证办理和资金支付。但由于没有强制性规定,一直都是采取自愿的方式。此外,21世纪、顺驰等连锁品牌中介公司在银行自设有公共交易账户,只是按照新规规定,在监管环节上还需完善。
  四十岁出头的钟先生告诉记者,他最近在城南买了一套二手房,整个交易的权证办理用了4个工作日,资金在中介机构停留的时间相对较短,个人感觉客户资金的安全性较高。据悉,成都市房地产经纪业内尚未发生过中介企业卷款逃离的案件。
  知名中介:专用账户让资金更安全
  顺驰(中国)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企划部经理杜吉伟表示,有效监管是设立专用交易账户保障资金安全的根本所在,监管环节会使办证程序规范,但相对复杂些。一般来说,专用账户的监管有三种常规模式,政府监管、律师监管、买卖双方、中介和银行共同监管。杜吉伟认为,政府监管的权威性强但工作量大,可操作性不强;律师监管的交易成本高,购房者的接受程度有限;买卖双方、中介和银行共同监管更适合成都二手房市场。
  21世纪不动产成都区域分部市场部经理舒宁向记者描述了使用专用账户办理权证交易的过程:买卖双方在确立了交易意向后,存入专用账户的第一笔资金是定金(或合同保证金);合同签订之后,按买卖双方的约定存入首付款;进入过户流程,将房屋尾款存入账户;当房产证完全过户到买家名下时,房款划拨到买方账户。舒宁强调,每笔资金的划拨必须在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三方的鉴证下共同进行。
  四川东方人家副总经理李军提出,有效监管需出具的证明应包括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合同或公证书、买家签章等。随着银行对资金管理的严格,银行对公司与个人间的现金支取业务提出需出具税票的要求,如在二手房交易的资金往来中要求出具交易税票,整个权证办理的时间就会增加,可能会由目前的4个工作日延长至10个工作日。另外,通过专用账户全面监管交易资金后,在实际操作上还有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买方或者卖方提出退单,而另一方不接受,相关账户上的资金没有几方的共同同意,就无法妥当处置。
  市房管局:建信用档案,断不良记录经纪人后路
  新规定强调,严格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尤其是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市场清退机制,对于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收回其注册证书。并且要求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交易保证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是新规定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行为的重要杀手锏,新规定提出要不断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档案,将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以及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成都市房管局即将出台的《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档案,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载及社会公示作了明确规定。曝光不诚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及其不诚信行为,去除“劣币”,市场将进一步规范健康发展。  实习记者 杨波
  新闻链接
  房产中介“赚差价”被严厉禁止
  建设部、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布的一份专项通知明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设立专用存款账户,运行情况随时接受监督。据建设部有关人士22日介绍,这份通知名为《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是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约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划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支取现金;三是明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其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
  根据这份《通知》,各地将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同时明文规定了三种禁止行为: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赚取差价,也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误导和欺骗当事人。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未经核实或重复的房源信息。三是不得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上一条:住宅维修金将按建安成本缴纳 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8-01-30]

下一条:限价房单亲能买单身不行自住5年方可上市交易  [2008-01-29]

相关新闻
关于我们 | 合作联系 | 网站地图 | 招聘信息 | 合作伙伴 | 本站广告规格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