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撰文“越来越离谱的供地附加条件”揭露附加条件扰乱供地市场秩序的行为。各地政府搭乘“2006年7月6日建设部出台《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供地附加70/90条件”的顺风车,出台五花八门的供地附加条件,把其他竞争者拒之门外,“公开出让”形同虚设,让意中人轻易得手。
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土地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2006年5月31日又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2006年8月1日实施,对招牌挂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针对土地市场最新出现的问题,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对11号令进行了重大调整,国土资源部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出台,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调整:一是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二是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出让,三是将土地使用权修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四是进一步明确挂牌出让截止问题,五是进一步规范出让金缴纳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发放。
最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定》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这一规定虽然来得迟了些,也表述得有些多余(因为本来就不该有任何限制条件,否则就不是公开的市场行为了),但是,还是对愈发猖獗的各地“附加条件”之风产生了强大的遏制作用。但愿,新《规定》能还土地市场一个明媚的春天,让“附加条件”无处可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