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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0月1日即将实施

2007-09-26 来源:工人日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该《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意金"、"预收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向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费用。”

  长期以来,“订金不退”在售房过程中已成为一种惯例。一些开发商巧立名目,想方设法收“诚意金”、“排号费"等款项,一旦购房人不买了,开发商却不退钱,这种“宰客”行为,老百姓反响强烈。但由于买卖双方掌握信息的“不对称性”,消费者毫无疑问处于弱势地位,“哑巴吃黄连”的情况时有发生。

  今年7月上旬,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第三次审议通过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中的第34条对“预收订金”等作了有关规定。参与起草该《条例》的有关专家认为,该《条例》是在《合同法》、《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目的是从法理和程序上,为那些处于信息“不对称”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追求一个“实质性”的公正。

  据成都市消协统计显示,仅在8月初,该市消协就直接受理商品房投诉近30件,涉案金额400余万元,其中订金类投诉约占投诉总量的70%。但目前消协、开发商、法律界等有关各方则对条款的理解不尽相同。

  据悉,此前工商部门处理纠纷和法院司法判例上,一般仍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订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消费者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功,订金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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