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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重拳打击囤地:土地闲置满两年无偿收回

2008-01-08 来源:广州日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 广州目前已收回用地面积达26.9平方公里的1440宗闲置土地,目前正在处置的207宗(用地面积8.06平方公里)涉嫌闲置土地将于今年完成处置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指出: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同时,该通知还提出“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业内人士指出,这一措施出发点是好的,但实操中有困难。

严禁脱离实际建宽马路大广场

国务院办公厅7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共23条政策措施。在规划审查调整中,要求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通知还要求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并要求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其中,对闲置地收取闲置费的政策措施以及强化用地合同管理等政策,广州早已实行。同时,广州去年起在出让土地时,也在土地买卖合同中明确了地块开工、竣工时限、销售时限、违约责任、规划条件等等,工业用地还明确了投资额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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