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福鑫世纪新城”楼盘建好后,由绵阳市富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独家代理销售,双方商量好超过保底价格的溢价款五五分成。谁知双方合作不愉快,富源公司将房产公司告上绵阳市中级法院,其中要求支付溢价款分成120万余元。日前,绵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溢价款分成的约定会促进房价上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的约定无效!
开发商代销商约定:溢价款对半分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绵阳市世纪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了楼盘“福鑫世纪新城”,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兴华南街。12月18日,世纪昌达公司和富源公司签订了销售代理合同,其中约定销售均价(含配套费)住宅为每平方米1130元,商铺每平方米3600元,车库每平方米为1500元,实际销售价格如果超过了这个保底均价,那么超额的溢价款双方五五平分。
但以后双方的合作并不愉快,摩擦一直不断,2006年10月15日,世纪昌达公司认为富源公司违约,向其发出《关于解除代理合同的函》,富源公司反认为世纪昌达公司此举违约,于是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世纪昌达公司支付代理佣金、溢价款分成等在内的各种款项180余万元,其中溢价款分成为120万余元。
法院一审:促成房价上涨,约定无效
日前,绵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富源公司和世纪昌达公司签订的《营销策划代理合同》关于溢价款的约定,“在目前房价无序上涨,国家大力调控的背景下,该条约定无疑会进一步促成房价的上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且认为该条约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因此认为“这条约定无效”。
判决下来后,富源公司立即上诉到省高级法院。昨日,富源公司董事长何莉在电话中对记者表示,由于二审已经开过庭,判决还没有下来,所以她不愿意多谈。
昨日上午,记者就此案到绵阳中院采访主办该案法官时,对方表示“此案正在二审期间,不方便多说”,立即转身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