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东要告我违约,新房东又骂我没诚信,且不还我押金,我该怎么办?”近日,读者吴小姐拨打商报新闻热线5599111叫苦道。
吴小姐说,去年她在湖滨南路租了一套房子,并签了1年的合同,现在还有3个月才到期。但在2006年5月下旬,房东叫吴小姐在6月28日前必须搬走。房东称,因为他的儿子要去附近学校读书,他们想把房子直接给儿子住。当时,吴小姐只能答应了。随后,吴小姐便去找另外的房子。房子也很顺利地找到了。
“但到了6月22日这天,旧房东又临时让我们继续住,不用搬了,因为他儿子已经另外有住处了。”吴小姐说,因为新的房子已经找好了,而且还交了100元押金给了新房东。
福建金海湾(查看地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说,合同一经签字,一般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变更、提前终止等情况,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所以,现在吴小姐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已经提前解除,并且是因为原房东的原因而提前解除的情况下,吴小姐才不需要向原房东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与新房东之间履行新的租赁合同。因此,建议吴小姐就有关情况向新房东、原房东进行说明,通过协商的方式终止或解除其中的一份租赁合同,这样吴小姐才不至于造成更大的损失。(记者谢祯 见习记者林信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