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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积金新政解读 单位不缴存 最高罚五万

2008-01-03 来源:华西都市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省建设厅昨日正式下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对办法给予了权威解读,特别是针对如何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还详细介绍了一些步骤,以方便符合条件的市民更加快捷、有效地办理。

  上班一个月内 单位要为新员工缴公积金

  【焦点一】如果单位是刚成立的,那就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如果是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应与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进行缴存登记,并到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对一些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在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到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如果单位不按期办理,员工可向管理部门投诉。

  此外,中央、外省市及省属驻市州单位,未在其主管单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职工工作所在地的管理中心进行缴存登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的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缴存标准 最高不得高于平均工资3倍

  【焦点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金额可能各不相同,但全省的计算方法却是一样的;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记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该负责人指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他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缴存比例超过24%的部分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特殊情况 困难单位和个人可缓缴

  【焦点三】对缴存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缓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立即补缴。申请缓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该负责人对此解读说,单位因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必须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要恢复到原缴存比例。内退职工及与单位续存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在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的工资、生活费等薪资收入计算。收入低于所在市州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根据本人申请降低个人月缴存额或不缴,但单位为其缴存部分必须继续足额缴存。

  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因自动辞职或被解聘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原单位应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委托管理中心管理手续。

  处罚 不缴存公积金最高罚五万

  【焦点四】省建设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或补缴;逾期仍不缴存或补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规定,则由省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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