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登陆 | 注册 用户名: 密码:
你的位置:163房产首页地产资讯政策法规 > 成都物权法第一案 《物权法》首为善意取得撑腰
24小时最热门
地产生活
图片快讯

潘石屹:9月将全面提价 依旧长期看好房地产市场

成都房价已回07年水平 楼市还将会继续恶化?

最高差3000元 成都清盘房源与二手房价“倒挂”

合作媒体

成都物权法第一案 《物权法》首为善意取得撑腰

2007-12-28 来源:成都日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本报11月2日刊登的《保姆卖了主人房》已有下文。记者本周从金牛区法院了解到:备受业界关注的“成都物权法第一案”已开庭审理,金牛区法院判决保姆唐某支付王女士27.6万元损失,由于买房人张先生取得房屋的行为是善意的,并且给付了合理的价格,房屋已经依法登记,所以王女士无权要求张赔偿损失。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物权法》施行前,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子等不动产没有明确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而《物权法》则明确规定了对房子等不动产适用该制度。也就是说,在以前,判决结果很有可能是张某将房子归还给王女士,而现在,张某只需证明没有和保姆恶意串通,没有以低于市场很低的价钱购买到该房产,是善意购买的第三人,那么法律将保护张某的交易安全 。

  “成都物权法第一案”案件虽小,但却让我们不得不重新认识这一案例折射出的深层意义。

  《物权法》更准确

  让法官判案更有底气

  “对法官判案来说,《物权法》的实施让我们判案更有底气了”,多位法官日前表示,以前的《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相关问题有规定,但比较散乱,有些规定欠明确,导致法官判案时只能根据民法理论进行推导,现在物权法的实施让法官在适用法律方面更加准确。

  此外,相对以前,《物权法》还有了更大的突破,即规定了法律法规没有涉及的部分,法官可以“依照当地居民习惯”的原则断案。此规定一方面赋予了法官断案的自由裁量权和灵活性,另一方面尊重居民“公序良俗”,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处理财产纠纷

  《物权法》有望成常用法律依据

  成都迪泰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认为,原有的《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新的经济背景下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归属,缺乏直接、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共有部位的产权归属以及管理经营等方面存在着混乱和不公平现象。《物权法》对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必然成为权利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物权法》也有可能更多地取代《民法通则》,成为处理财产权属等纠纷的常用法律依据。

  但是他同时称,《物权法》是把双刃剑,它一方面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但也让一些物权所有人难以追回全部损失,就像本案例中物业原所有人王女士。杨律师提醒,物权所有人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权属证书,一旦发现有未经自己同意的交易发生,应该去相关部门做异议登记,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

  专家提醒辩证看待新法

  一些条款还需细则明确

  《物权法》的实施一方面为人们提供了更加详尽的法律依据以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但也有业内法学专家认为《物权法》的作用也需要辩证看待。四川大学法律系一位教授认为,小区的公用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无疑是件好事,但是同时也要看到,没有车的人也要承担这部分费用,是不是公平呢?该教授表示,面对复杂的现实情况,《物权法》需要更为细致的司法解释,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的灵活使用,这样才能让老百姓腰杆更硬,法官底气更足。

  此外,省社科院法规所的法学专家也认为,《物权法》从颁布到实施时间都比较紧,虽然老百姓迫切希望利用《物权法》维护合法权益,但是《物权法》的原则性条款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加以细化和明确。而目前,关于该法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尚未出台,各个法院都还只是在按照自己的理解去细化物权法。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上一条:成都电梯公寓物管费 每月最高收取2.1元/平方米  [2007-12-28]

下一条:密集调控戳中了寡头地产公司的软肋  [2007-12-27]

相关新闻
关于我们 | 合作联系 | 网站地图 | 招聘信息 | 合作伙伴 | 本站广告规格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