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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法8月1日施行 房产开发不得影响行洪

2007-09-26 来源:四川日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本报记者胡敏

历经3次审议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5月31日获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与一审稿比较,实施办法作出多处修改,比如明确“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在汛期,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等。

将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是否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曾在草案审议中引发激烈争论。一种意见认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上位法中有明确规定,加之防汛抗洪经费虽属公共财政,但要靠我省地方财政完全解决困难很大,征收十分必要;另一种观点则提出,防汛经费已经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工商企业已照章纳税,不应再缴纳防汛资金。

实施办法最终保留了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条款。办法第26条明确,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应当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破坏防洪排涝设施最高可罚5万

河道作为城市稀缺资源,为房地产市场所青睐,并由此引发种种妨碍行洪行为。为此,管理办法以大量篇幅对此予以禁止。

办法明确,“在河道整治、堤防建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兴建与防洪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城市建设、改造应当符合城市防洪规划,不得侵占行洪断面和改变规划的河道岸线;河道两岸防洪抢险通道内不得兴建与防洪无关的建筑和设施”等等。

办法同时规定,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将被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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