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将一商铺卖给许世云(化名),双方约定好付款期限。付款期限很快过去,许世云并未付尾款。交房时间到了,他也不来收房,还欠下一笔物管费。开发商无奈将其起诉至锦江区法院。昨日上午,锦江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成都市某房屋开发公司建了一个商业广场对外销售商铺。2005年4月17日,许世云看中该广场一间面积为136.45平方米的商铺,双方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048115元。一直到去年4月19日,许世云仍有10万元房屋尾款未付。由于许世云一直不收房,拖欠物业管理费,双方发生纠纷。开发商将许世云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购房尾款10万元并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50800元,同时要求许世云支付自己为其垫交的物业管理费12168元。
开发商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许世云应当于2005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房款。房屋交付时,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通知许世云收房,但许世云至今未收房并拖欠房屋尾款10万元。开发商认为,由于许世云没有按期收房,导致该商铺闲置,影响项目整体形象,许世云应承担违约责任。
而许世云则称,开发商在两证未全时通知自己收房,不符合法律规定,自己有理由不付尾款。“既然没有交房,我当然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费。”许世云认为,开发商提出的50800元违约金太高。
庭上,经过法官的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心平气和地约定了付款时间及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