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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购买须符合4条件 鼓励夫妻以双方名义购买

2007-12-20 来源:广州日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本广州12月19日电今天公布的《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限价房购买者的条件,并鼓励符合条件的夫妻以双方名义优先购买。

 

  购买者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1.广州市城镇户籍人口;2.本人在广州市区没有独立套型住宅自有产权登记记录;3.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4.个人申购的,本人税前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以夫妻联名方式申购的,家庭税前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下。

 

  《办法》同时规定:购买者自办理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租和转让限价房,5年后出租或转让的,必须按出租或转让时市场价格与限价房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70%计算与补交土地收益价款。

 

  《办法》还规定,已购买商品住宅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视为已有住房。个人和家庭税前年收入情况由申请人在购买限价房时如实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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