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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第三批次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房发〔2007〕46号

2007-09-22 来源: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保障中心,五城区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为稳定商品住房价格,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进一步完善住房困难保障体系,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原计划,逐步扩大限价商品住房惠及面,政府决定组织第三批次人群申购,我们制定了《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第三批次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八日

附件:

                                    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第三批次销售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通知单》(成府办[2007]5-1-174号)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为稳定商品住房价格,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进一步完善住房困难保障体系,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原计划,逐步扩大限价商品住房惠及面,政府决定组织第三批次人群申购,现就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第三批次人群申购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销售对象
  (一)第三批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购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的无房家庭。
  2、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72平方米以下,愿意由政府计价回购其原住房的家庭。
  3、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年满3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
  4、夫妻在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工作,两人在成都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无自有住房的外来从业人员家庭。

  (二)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限购一套,购买后不得再次申请。


  二、回购政策

  回购价格是以市场价为基础进行的评估价,具体回购政策另行规定。


  三、价格确定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变,仍按《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红枫岭”等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的通知》(成房市场[2007]2号)文件执行。


  四、申购程序

  第三批人群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制度。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市已婚申购者持户口簿、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住房证明及其他材料,单身申购者还需持其户口所在区民政局和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并填写“未婚保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外来从业人员申购者,持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社保局相关缴费证明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住房证明及其他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居住地所在区房产管理局或直接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西华门街“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2楼34号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成都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区房产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

  (三)申购者持区房产管理局的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中心复核后,对符合条件者,发放《成都市第三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四)对拥有住房的申购者需填写《自愿出售原有住房申请表》,并交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五)申购者凭《成都市第三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在限定的期限内到限价商品住房楼盘登记、选购限价商品住房。

  (六)《成都市第三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五、相关规定

  (一)申购规定。申购者提供的证明和相关资料需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收回“购房资格证”,开发商与之解除合同,按原售价收回该套限价商品住房,且购房人3年内不得申购成都市任何政策性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二)上市交易规定。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自住5年以后,方可上市交易,不得在5年限期内转卖或变相转卖,更不允许转卖或变相转卖“购房资格证”,否则,一经查实,收回“购房资格证”,开发商与之解除合同,按原售价收回该套限价商品住房,且购房人3年内不得申购成都市任何政策性住房。

  购房人无力履行按揭还款义务,金融机构依法处置抵押限价商品住房,其权属转移可不受五年上市时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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