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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产新规:上网公示售价 房价不再想涨就涨

2007-09-25 来源:成都晚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记者昨日获悉,市房管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推出了8大举措。《通知》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申请预售证 须申报开盘时间  

 

《通知》要求,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凡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把项目开盘销售时间、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必备内容进行申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排队选号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变相预售商品房。  

 

想买哪套房 有望上网查价格  

 

《通知》规定,商品房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销售,不得无故拒售和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对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还要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公示制度,建立商品房网上价格申报系统,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将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公示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市民如有购买意向可上网进行公开查询。公示后,价格如有变动应通过价格申报系统进行调整,项目售楼部的销售报价应与网上公示价格相一致。据了解,该系统目前还在进一步完善中,将于近期推出。  

 

“订购”房屋 7日内应签订合同  

 

根据《通知》要求,应加大推进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的力度,提高房源信息透明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签订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将把这套房屋自动锁定为“订购”状态,在“订购”后的7日内买卖双方应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系统将自动把房屋转为“可售”房源状态。对转为“可售”房源状态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合同备案后 原则上不办注销  

 

同时,《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统一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填项及补充条款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不得设定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后,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未取得预售证 不得发布预售广告  

 

根据《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商品房预售广告。对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抄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同时,市房管局要求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认定标准,建立行业失信警示制度,对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记录定期公布,并列入房地产行业信用档案。对房地产行业诚信度较差的将予以曝光。同时,还将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的销售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突出整顿重点,及时查处,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记者 郭俊敏 熊德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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