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燕某从开发商手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随后经过中介介绍,燕某于2006年12月将该房卖给张某,并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之后,据称是发现房价还能上升后,燕某开始反悔,自己找起了《房屋销售合同》的漏洞,还将买房者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屋并赔偿4万元损失。近日,锦江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8月25日,原告燕某以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方式,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买后不久燕某便将该房出售给被告人张某,双方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不料,燕某认为,由于当时转让的该套商品房已经抵押给银行,在销售前却并没有将情况告诉银行,所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予以解除。为此,燕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销售合同》,并判令被告人张某返还自己房屋,同时赔偿自己损失4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并向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