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指导:竣工备案申请资料不能替代竣工验收证明
没通过验收备案,开发商就要强行交房。当业主要求开发商拿出竣工验收证明时,开发商却拿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申报资料企图“蒙混过关”。武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广厦华庭一期工程蓝巢逸品的100多名业主欲将其开发商告上法庭。蓝巢逸品业主的代理律师——湖北省今天律师事务所张帆提醒购房者:《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申报资料根本无法代表开发商已经具备交房条件。
“备案表”为建筑单体验收资料
该楼盘B栋的业主黄女士告诉记者,他们与开发商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07年7月1日,而在收房当日,他们发现小区存在众多问题: 如电梯无红外感应装置,容易夹人;户内窗户玻璃无3C标志,未达到国家要求的“安全玻璃”标准等。于是,业主们要求查看楼盘通过综合验收的相关证明,而开发商却出示了一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复印件,以此作为交房条件。为此,业主们疑窦顿生:既然已经拿到“备案表”,为何还存在这么多问题?
针对业主遇到的情况,记者采访了资深验房师宋金强博士和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的相关工作人员,他们给出了一致的答案:“如果开发商出示的是《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证》,那此证只是对于单体建筑而言,也就是对于每一栋楼而言的,只要该栋楼房整体工程及水电等设施建设完工,并符合相关的竣工验收标准即可取得相关证明,但它并不意味着达到交房条件。”
而在随后的调查中,张帆律师发现,开发商出示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仅为建筑单体验收申请资料,该证明不但无法证明建筑单体通过竣工验收,更无法证明该楼盘已经达到交房条件,并完成竣工备案。
达到交付条件后方能交房
张律师告诉记者,对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具备的条件,我国早已在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而此项验收包括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全部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供电、给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等等。这些便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综合验收。只要该楼盘真正通过验收达到交房条件后,该楼盘就会获得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发的竣工交付备案。
在武汉市洪山区建管站,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体现建筑单体通过验收的证明应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一张表格不但不能代表建筑单体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更不能代表楼盘已经通过综合验收。要查询建筑单体是否通过验收,可到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网站查询,而建筑工程通过验收,只是楼盘通过综合验收的其中一个步骤。
张律师表示,开发商的此种行为,完全是利用业主对交房相关证书的不了解,企图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类建筑单体报批文书代替《竣工验收备案证》蒙蔽业主。
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提醒业主:如果对开发商提供的相关验收文书分辨不清,业主只需要登录武汉市开发办政务网查询,便可以认定楼盘是否通过各项验收并备案,确定是否可以收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