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棕榈花园业主委员会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小区电梯、外墙等业主共有部分设施所得的广告收益。
10月30日,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10月31日,主审法官杨骥告诉记者,这是今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业委会状告物管公司支付广告收益案,目前法庭审理还处在事实调查阶段。
该案所反映的问题在小区中普遍存在,必然引发更多关注:在居民小区,哪些设施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是否应由业主享有?小区物管公司是否有权擅自支配?业主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部分业主、物管公司、律师和法学专家。
[律师说法]
广告权属视合同约定
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居民小区哪些设施属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归谁?
成都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设施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业主专有部分,二是业主共有部分,如电梯、道路、墙面等。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共有部分所产生的广告等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广告权属,目前有两种情况:一是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中,对小区物管广告经营权予以了保留,如果业主在合同上签了字,就表示接受了该条款,那么,有关广告收益就属于物管公司;二是业主与物管公司事先没有任何约定,那么,广告经营权和收益就属于全体业主。
[业主质疑]
一贯做法“暗箱操作”
接下来的问题是,对于业主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物管公司是否有权擅自支配?
成都市城西某小区业主邓先生认为,一些小区物管公司的一贯做法是“暗箱操作”,除广告收益外,其他收益,如露天停车场车位的租金等,对业主都是不透明的,没有公布过。
邓先生为记者算了一笔账,他居住的小区,只露天车位平均每天停200辆汽车来计算,一辆车一个月收50元停车费,一个月就是1万元的收入。
“按理说,露天车位的面积既然已经包括在房屋的公摊面积中,这笔收益应该由全体业主共享。”邓先生质疑,“可是,这笔钱用到哪去了?作为业主我们却从来不知道!物管公司根本无权对其擅自支配。”
[物管争辩]
收益用在了业主身上
对业主的质疑,物管公司也有自己的解释。
成都市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任王兵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要求享有共有部分收益的要求是合理的,物管公司确实也应该对这部分收益及支出有一个交代。
就目前该公司的做法,王兵告诉记者,虽然他们并未就此收益对业主作出公示,但他们完全是将这些收益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等,还有老年活动站的设备购置等。
至于业主反映的公共空间停车收益问题,成都金房物业公司一位管理人员认为,“一些相对老一些的小区,当初不可能预计到后来业主对车位的需求增长,没有规划够,现在执行的仍然是《物权法》实施前的惯例,收益属于物管公司。况且,如果这项收益归业主所有,那么责任又由谁来承担?比如汽车被盗,该谁负责?”
[专家声音]
物管只有代收的权利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物管公司究竟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小区是业主的小区,不是物管公司的小区,物管公司承担的是为业主服务的功能。”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认为。
早在2003年9月,国务院出台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特别提出,将“物业管理公司”改称为“物业服务公司”。“目的就是为了明确和强调此类企业的功能,它是为业主服务的。”王建平说,业主共有设施收益理所当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此项收益与物管公司无关,物管公司只有代收的权利,根本无权擅自作出处置,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物管公司的账目应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然后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费用的用途。”
至于开发商与业主在买卖合同中的有关约定,王建平认为,这属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而这种约定多数是对业主有失公平的;当小区中业主入住率达到70%左右时,业主就可以要求与物管公司达成新的物业服务协议,这时,前期物业管理约定自然就作废。
对此,王建平建议业主,必须要有明确的权益主张意识,首先应该搞清楚小区的物业管理状况,之后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然后由业主委员会行使聘用、监督物管公司的权利,从而建立起维护业主权益的通道。
在王建平看来,武侯区棕榈花园业主委员会状告物管公司支付广告收益案,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标志性意义,说明业主在这方面的自我权益意识已经开始觉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