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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事后提取”可有效避免骗取

2007-10-15 来源:成都日报 网友评论:0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公积金新政在提取上的重大改变,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昨日,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就目前在具体操作上遇到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释。

    问题一:以前都是既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又能提取公积金作为首付,为什么现在会选择“二选一”的方式?

    按照规定,职工在一年当中,只能选择一种住房消费行为,申请一次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而《提取办法》中明确了“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在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首付款”。这主要是因为,这样一来可以严格遵循义务与贷款利益对等的原则,避免职工重复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同时,能让中心有更充足的资金发放低息贷款,支持帮助更多的中低收入职工购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效应。虽然给了首付,就不能享受到公积金贷款,但在职工购房一年后,依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问题二:购房发票成为了提取公积金的重要材料之一,现在公积金还贷只能“事后提取”?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所谓“事后提取”,是指按新提取办法的规定,第一次提取公积金用以还贷,必须在贷款发放一年以后的对应月份或之后月份,以后每次提取还贷应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的额度按职工实际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进行支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由“事先提取”调整为“事后提取”,这主要严格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以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有发现过未发生住房消费,而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因此此项规定,正好合理避免了这样类似的骗取情况发生。

    值得提醒的是,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在申请提取公积金时,除要出具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外,还要出具购房款发票或收据。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完)(记者 李凌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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