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爷爷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赠与公证,将房屋赠与孙子何某,房子也由何某一家居住。可过了几年,何爷爷竟然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孙子,还将孙子一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搬离该房屋。虽然爷爷后来撤诉,却让一家人恩断情绝,孙子遂将爷爷告上法庭,要求将赠与的房屋过户给自己。锦江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根据合同法规定,支持了孙子的诉求,一审判决爷爷协助孙子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孙子名下的登记手续。
据了解,2004年2月21日,何某与自己的爷爷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将房屋赠与自己。该房屋实际是拆迁时何某出钱购买,因何某未到法定年龄,故写成爷爷的名字,约定到年龄时以赠与方式变更给何某。该房屋于1997年1月交付以来一直由何某及其父母居住使用至今,安装天然气等费用系以何某名义缴纳。2004年何某和爷爷办理了赠与公证,但爷爷却迟迟不办理过户,因对方是自己的爷爷,为了家庭和睦,何某本准备在其逝世后办理过户,没想到爷爷却在今年6月将自己及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腾退房屋,后虽撤回起诉,但爷爷也拒不办理过户。为此,何某将爷爷起诉到锦江法院,要求爷爷履行赠与合同,将房屋过户给自己。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既然何某和爷爷订立赠与合同,爷爷明确表示将该房屋赠与何某,何某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经公证生效。同时,爷爷也于2004年3月2日领取了赠与公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案赠与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何某的要求应予支持。最后法院一审判决何爷爷协助何某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