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先生打算买房,看了一套房子后,他对该房子和价格都很满意,但他能否就此安心地交钱买下呢?张先生有一点始终不放心,对方是否真的就是房子主人?虽然人家给他看了房产证,但万一是假的怎么办?也许对方只是租住这个房子,又或者只是临时照看,甚至可能和房子根本就毫无关系。
解释
其实张先生要想打消疑虑很容易,《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张先生的交易安全——他只要到房管部门查一下房屋产权登记簿,就能知道对方是否真的是房子主人。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实行的是“登记发证制度”,在登记的同时发证,这就在一份房产上有两个证明文件:登记机关的不动产登记簿和当事人手中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即房产证。但实践中有时两者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那以何者为准呢?
以前我国有法律规定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唯一合法凭证,物权法否定了这一做法,而将不动产登记簿认定为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权利归属的最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