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四)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
(五)____________________。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所提供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提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议题,并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议题应与提交议题相一致。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_____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小组决定作出之日起_____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小组决定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