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设立)
本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第六条 (业主大会设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设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第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包括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
(五)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等方案;
(十)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十二)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小组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决定;
(十五)决定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
(十六)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七)决定本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