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建筑区划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八)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并在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前参加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主办的物业管理培训;
(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和集体辞职)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_____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