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365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
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可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通过业主代表会议、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建筑区划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约定,将选聘方案(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并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_____月,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