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_____ 、_____、_____、_____等。
本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明细表,见附件二。
第五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分配: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3、用于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4、用于弥补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5、_______________。
属于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分配: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用于业主小组会议召开;
3、用于弥补相关建筑物的物业服务费用不足;
4、_______________。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五)所得违约金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六)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区划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