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_____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三十条 (规约的修改与补充)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一条 (规约的效力)
本规约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规约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规约保存与执有)
本规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 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_______________区(市)县
__________(物业名称)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