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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8-04-07 来源:成都房产网 网友评论:2条    [ 字体: ] [颜色: 绿 ]

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住宅保修责任

(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商品房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四川省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1/T5027-2002)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四川省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商品房为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等)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建设部发布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使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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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按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标准,如果是在2006年12月26日以后购房者,可以不交管道初装费。 煤气、水电、管道费,无需另外收取!在交购房款时,已经包含其中。国家已有规定,开发商不可以再次收受。
网友评论
不知道在四川有的地方,为什么就无法施行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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