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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买一套房离一次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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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7-11-26 10:37
买一套房离一次婚
有朋友出售离异前受赠的房产,正因为是离异前的房产,所以房产登记部门要求前夫(或者前妻)一同前去签字,办理相关手续。好,签吧,办吧,一切按你独家经营的政府房产登记部门的要求办理。但末了,还要提交离婚协议原件存档。这可邪门了,离婚协议是两人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在离婚手续办妥后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提交了原件,以后遇到纠纷咋办?如果还要处分离婚前的不动产,还得提供离婚协议原件,就算把对方的一份也交了,以后遇到纠纷,哪个部门又要求提供离婚协议原件,那又该如何是好?再去补办离婚,再签订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文书,在协议签订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当正式离婚后,办妥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才生效,并且离婚双方各执一份。在处理婚前财产时,因为涉及双方的利益,房产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查明双方协议内容,就处分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就行辨析。

  按常规的作法,所有要求验证身份证件的部门,无非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原件,由经办人过目,证实原件真实性后,再将原件复印存档。银行、证券商、电信、移动、民航及公安机关办理出入境手续等等,凡是要求实名制的机关,无不如此。因为身份证明是唯一的,比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都只有一份,如果遗失,得登报申明,并到专门的身份证办理机关补办。离婚协议是合同的一种,是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是以上内容的唯一证明,也具有唯一性。房产登记部门要求当事人到场,验证了协议的真实性后,可以复印存档,干吗非得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存档?为当事人考虑过吗?这样的办事机构,这样的规定,合理还是合法?如果按这规定推之,要求验证身份证明的部门也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存档,那一个人得准备多少份身份证?真是岂有此理。

  房产登记部门的经办人在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后,居然蛮横地说:“你在我这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就得听我的,不是听别人的!”这副嘴脸,这种态度,活脱脱的官老爷衙门作风。你就不能耐心解释一下,听听当事人意见,或者就说是上面规定,如果有异议可以反映,云云。

  这位朋友最后当然拗不过高高在上的官老爷,乖乖交出原件。试问,如果以后再遇到要求提供离婚协议原件,当事人咋办?房产登记部门的经办人说可以去他们那里查,哈哈,这房产登记机关真不怕麻烦,还负责保管离婚协议原件,生怕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丢失,代为保管,想得真周到。

  俺没离过婚,当然也没处理过婚前财产,对这些规定一无所知。但从老百姓的立场出发,觉得这种规定不合理,完全没必要。出售婚前不动产,甲乙双方签订售房协议,由出售人提供离婚协议原件,房产登记经办人验证真伪,再复印存档,惯例如此,合理合法。至于非得提交原件存档的规定,不知出自什么法律,窃以为立法者不可能会制定如此不通情理的法律,让老百姓为难。如果是部门规定,可以废除了,因为不合常理,不合民意。

  希望哪位专家来做做老马的思想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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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B2-2007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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